发票相关制度
第一条:为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对于发票的管理规定,加强公司的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公司发票只允许本公司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,严禁超范围使用,转借,转让,代开,买卖,伪造,涂改,撕毁,挖补,拆本和单联填写发票。
第三条:经办人开具发票,须要财务部开票申请薄上按要求登记,并附上相关合同和收款情况。收款情况以财务收款记录为准。
第三条:客户下单时,可选择不开票(不需要填写发票信息;直接提交订单),增值税普通商业发票(非专用票,不能抵扣)3%,和增值税普通3%专用发票。发票寄送: 根据您在订单上填写的收票人和收票地址以快递方式寄送。
第四条:当发生发票作废时,须收回原发票,并注明“作废“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。
第五条:若您接收到的发票信息有误,请在收到发票的当月内,将原发票寄回,同时请务必注明您的订单号、正确的发票抬头、内容、新发票的邮寄地址、邮编、收件人,我们收到后,会在1-2天内为您重新开具发票以快递方式寄出。


